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3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2)(b)款所指的條件,是 —— (a) 有合理理由懷疑指明的人曾經從事販毒或從販毒獲利;及 (b) 對該房產內的任何物料來說,已符合第20(4)(b)及(c)條的條件;及 (c) 由於以下原因,不適宜根據該條就該物料發出命令 —— (i) 如要聯絡任何有權提交有關物料的人,並不切實可行;或 (ii) 如要聯絡任何有權准許別人取覽有關物料的人,或任何有權准許別人進入有關物料所在房產的人,並不切實可行;或 (iii) 除非獲授權人能立即取覽有關物料,否則與該項申請有關的偵查可能受到嚴重妨害。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偵查販毒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