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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1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原訟法庭可應檢控官的申請,命令把公共機構所管有而又屬於第(3)款所述的任何物料,在原訟法庭指明的限期內,提交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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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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