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發出命令的權力,可在以下情況下行使 —— (a) 可憑藉第9(1)條行使第10(1)及11(1)條賦予原訟法庭的權力;或 (b) 可憑藉第9(2)條行使該等權力,及原訟法庭已經發出限制令或抵押令,而該等命令未曾撤銷, 但如根據第(1)款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單獨憑藉(b)段而可行使,則第9(3)條可以為本條的目的而引用,一如它可以為第10及11條的目的而引用。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發出命令的權力,可在以下情況下行使 —— (a) 可憑藉第9(1)條行使第10(1)及11(1)條賦予原訟法庭的權力;或 (b) 可憑藉第9(2)條行使該等權力,及原訟法庭已經發出限制令或抵押令,而該等命令未曾撤銷, 但如根據第(1)款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單獨憑藉(b)段而可行使,則第9(3)條可以為本條的目的而引用,一如它可以為第10及11條的目的而引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