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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4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4條

第4條

除非原訟法庭認為有關物料相當可能包含某些資料,而這些資料有助於原訟法庭行使第10至12條所賦予的權力,或有助於根據第10或12條或抵押令而委任的接管人行使所獲賦的權力,否則不得藉第(1)款下的命令飭令提交任何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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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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