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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6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6條

第6條

根據第(5)款下的命令而披露的物料,除命令內另有條件規限外,為接管人或原訟法庭履行本條例下的職能,可進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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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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