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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7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有資料在違反第(3)款的情況下出版或廣播,以下各人都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a) (如果出版資料是報章或期刊的一部分)報章或期刊的東主、編輯、出版人及發行人; (b) (如果出版資料不是報章或期刊的一部分)出版或發行該出版資料的人; (c) (如果是廣播資料)廣播資料的人,及在資料屬於節目內容的情況下,傳播或提供節目的人,及在該節目中擔任相當於報章或期刊編輯的職能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關乎販毒得益的違禁作為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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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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