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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3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原訟法庭認為外地沒收令所追討的款項已繳付,或該命令所針對的人經以監禁抵償未繳的款項,或該命令經以其他方法獲得圓滿執行,則原訟法庭須取消該命令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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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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