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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1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1條

販毒罪行

第1條

罪行 說明*《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1)條販賣毒品《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A條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5(1)條向非獲授權人供應或為其採辦危險藥物《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6(1)條製造毒品《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9(1)、(2)及(3)條種植、供應、採辦、經營、輸入、輸出或藏有大麻屬植物或鴉片罌粟《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5條開設或經營煙格作吸毒用途《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7條容許房產用作非法販賣、製造或貯存毒品用途《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40(1)(c)條相應法律所訂罪行的協助等《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販毒得益的財產*註︰本附表內的罪行簡單說明,祇為方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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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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