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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2條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以下各種證券: (a) 政府證券; (b) 在香港成立的任何公司的股份; (c) 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公司的股份,或香港以外任何國家、地區的股份,而已登記在存放在香港境內的登記冊上的; (d) 任何單位信託基金的單位,而單位持有人的登記冊是存放在香港境內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可施加抵押令的資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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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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