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註冊主任如知悉任何註冊專業工程師有以下情況,可在註冊紀錄冊內將他的姓名註銷 —— (a) 該工程師已去世; (b) 該工程師已申請終止其註冊; (c) 管理局認為該工程師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d) 該工程師沒有將其註冊續期; (e) 該工程師憑藉某資格得以註冊,而他已不再具備該資格;或 (f) 該工程師沒有依照第11(3)條規定,將有所改變的詳情通知註冊主任。
工程師註冊條例 第1條
註冊主任如知悉任何註冊專業工程師有以下情況,可在註冊紀錄冊內將他的姓名註銷 —— (a) 該工程師已去世; (b) 該工程師已申請終止其註冊; (c) 管理局認為該工程師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 (d) 該工程師沒有將其註冊續期; (e) 該工程師憑藉某資格得以註冊,而他已不再具備該資格;或 (f) 該工程師沒有依照第11(3)條規定,將有所改變的詳情通知註冊主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