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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第2條

然而,凡船舶在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區內,船上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逾《附則VI》第14.4條所列的限值。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燃油的含硫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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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