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然而,凡船舶在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區內,船上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逾《附則VI》第14.4條所列的限值。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然而,凡船舶在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區內,船上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逾《附則VI》第14.4條所列的限值。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