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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船舶進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區前,須預留足夠時間,供該船舶上的燃油供給系統進行全面沖洗,以去除含硫量超逾《附則VI》第14.4條所列的限值的燃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燃油的含硫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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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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