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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4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有關船舶上,須存放一份紀錄,顯示以下述時間狀況為準的第(5)款提述的資料 —— (a) 如屬第(1)(a)款的情況 —— 在該船舶進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區前完成燃油轉換之時;及 (b) 如屬第(1)(b)款的情況 —— 在該船舶離開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區後開始燃油轉換之時。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燃油的含硫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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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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