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5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5條

第5條

第(4)款提述的資料如下 —— (a) 在每一燃油艙中,含硫量在《附則VI》第14.4條所列的限值內的燃油的容量;及 (b) 有關的日期及時間,以及有關船舶的位置。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燃油的含硫量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