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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及(3)款另有規定外,處於指定港口或碼頭的香港液貨船 —— (a) 須配備收集系統;及 (b) 凡進行貨物裝載,而該等貨物所屬的種類,是在呈交國際海事組織的、關乎有關港口或碼頭的指定的通知中指明者 —— 須在裝載時,使用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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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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