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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4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4條

第4條

如焚化爐屬連續供料的船上焚化爐,則不得在有關燃燒室氣體出口的温度低於攝氏850度時,將廢物送進該焚化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分部 — 船上焚化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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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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