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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第1條

須按以下規定,計算達到的能效設計指數 —— (a) 在新船投入服務前,就該船作出計算; (b) 在新船經過重大改動後,就該船作出計算;及 (c) 在重大改動後,就經改動現有船舶作出計算。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分部 — 能效設計指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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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