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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3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3條

第3條

就現有船舶而言,有關《管理計劃》須在以下檢驗的日期(兩者之中以較早者為準)或之前,放置在該船舶上 —— (a) 在本規例生效#後,為簽註就該船舶發出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對該船舶進行的首次中期檢驗;或 (b) 在本規例生效#後,為就該船舶發出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對該船舶進行的首次換證檢驗。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分部 — 《船舶能效管理計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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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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