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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4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4條

第4條

就5 000總噸或以上的船舶而言,《管理計劃》須包括 —— (a) 一項描述說明將採用甚麼方法,收集該船舶的耗油數據; (b) 一項描述說明將依循甚麼程序向處長或認可機構報告該等耗油數據;及 (c) 由處長或認可機構在顧及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指引下發出的、關乎(a)及(b)段獲符合的確認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分部 — 《船舶能效管理計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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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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