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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船舶 —— (a) 在2018年之後的任何公曆年,連續全年屬在香港註冊;或 (b) 在2018年之後的某公曆年的某日,在香港註冊,並在該年的12月31日,仍屬在香港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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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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