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新船東須 —— (a) (如在有關年度內部分期間(乙段期間),新船東屬有關船舶的船東)將就乙段期間收集的該船舶的耗油數據,按項目合計; (b) 將根據(a)段合計的數據,連同該船舶的識別數據,在以下時間,以電子方式並按《附則VI》附錄IX指明的格式,向處長或認可機構報告 —— (i) 如新船東其後在該年的某日,由另一人接替為該船舶的船東——自該日起計的30日內;或 (ii) 如無第(i)節所指情況——下一公曆年的3月31日或之前; (c) 保存就乙段期間收集的該船舶的耗油數據,直至 —— (i) 如新船東其後在該年的某日,由另一人接替為該船舶的船東——該日之後的12個月屆滿為止;或 (ii) 如無第(i)節所指情況——下一公曆年的12月31日屆滿為止;及 (d) (如處長或認可機構在(c)段規定須保存有關數據的期間內提出要求)應處長或該機構的要求,向處長或該機構報告該段所述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