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原公司須 —— (a) (如在有關年度內部分期間(甲段期間),原公司仍屬有關船舶的公司)將就甲段期間收集的該船舶的耗油數據,按項目合計; (b) 將根據(a)段合計的數據,連同該船舶的識別數據,在自接替日起計的30日內,以電子方式並按《附則VI》附錄IX指明的格式,向處長或認可機構報告; (c) 保存就甲段期間收集的該船舶的耗油數據,直至接替日之後的12個月屆滿為止;及 (d) (如處長或認可機構在(c)段規定須保存有關數據的期間內提出要求)應處長或該機構的要求,向處長或該機構報告該段所述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