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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第2條

本分部不適用於 —— (a) 非第4章船舶;或 (b) 《極地規則》引言第2節所界定的A類船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B分部 — 營運碳強度指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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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