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根據第(4)款被控的人,如證明以下事情,即為免責辯護 —— (a) 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犯有關罪行; (b) 並沒有質量符合第27條提述的規定的燃油可供購買;及 (c) 該人已將(b)段列明的事實,通知以下有關當局 —— (i) 如有關船舶屬香港船舶 —— 處長;及 (ii) 該船舶的下一目的港口的適當有關當局。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7條
根據第(4)款被控的人,如證明以下事情,即為免責辯護 —— (a) 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犯有關罪行; (b) 並沒有質量符合第27條提述的規定的燃油可供購買;及 (c) 該人已將(b)段列明的事實,通知以下有關當局 —— (i) 如有關船舶屬香港船舶 —— 處長;及 (ii) 該船舶的下一目的港口的適當有關當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