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有關港口或碼頭的營運者,容許有關液貨船在該港口或碼頭裝載有關貨物,則在上述通知所指明的生效日期後的3年內,該船無須遵守第(1)款。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如有關港口或碼頭的營運者,容許有關液貨船在該港口或碼頭裝載有關貨物,則在上述通知所指明的生效日期後的3年內,該船無須遵守第(1)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