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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第1條

凡已就某香港船舶發出指明證書、無人非自航駁船國際防止空氣污染免除證書或國際能效證書,而在根據第5部對該船舶進行檢驗(初次檢驗除外)後,政府驗船師斷定,該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況,在相當程度上與有關的證書上的詳情不相符,則該驗船師可藉書面通知,要求該船舶的船東或船長,採取該驗船師認為必要的糾正行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撤回及取消證書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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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