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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第1條

如第61(4)或62(4)條遭違反,有關船舶的船東及船長均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撤回及取消證書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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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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