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A條
凡有無人非自航駁船國際防止空氣污染免除證書基於初次檢驗或換證檢驗的結果而發出,該證書指明的期間,不得超逾自該檢驗完成的日期起計的5年。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A條
凡有無人非自航駁船國際防止空氣污染免除證書基於初次檢驗或換證檢驗的結果而發出,該證書指明的期間,不得超逾自該檢驗完成的日期起計的5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