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就本分部而言,就船舶發出的香港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須視為《附則VI》第9條提述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3條
就本分部而言,就船舶發出的香港防止空氣污染證書,須視為《附則VI》第9條提述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