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須在其後按第77或78條規定就有關船舶而進行的任何中期或年度檢驗,須參照根據第(2)款而確定的新的周年日期,在第77或78條(視屬何情況而定)規定的期間內完成。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3條
須在其後按第77或78條規定就有關船舶而進行的任何中期或年度檢驗,須參照根據第(2)款而確定的新的周年日期,在第77或78條(視屬何情況而定)規定的期間內完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