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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船舶的換證檢驗,須由政府驗船師在以下期間內進行 —— (a) 自該船舶初次檢驗的完成日期起計的5年;或 (b) (如該船舶曾進行換證檢驗)自對上一次換證檢驗的完成日期起計的5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關於指明證書的檢驗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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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