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就船舶發出的指明證書的有效期,已根據第67(c)或(d)條延長一段期間,則第(1)款提述的5年期間,須延長一段相同的期間。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如就船舶發出的指明證書的有效期,已根據第67(c)或(d)條延長一段期間,則第(1)款提述的5年期間,須延長一段相同的期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