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有關驗船師對船舶進行換證檢驗後,如信納該船舶的設備、系統、裝置、布置及材料均符合適用規定,則須作出一份表明其信納該事的檢驗聲明,並將該聲明送交處長。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3條
有關驗船師對船舶進行換證檢驗後,如信納該船舶的設備、系統、裝置、布置及材料均符合適用規定,則須作出一份表明其信納該事的檢驗聲明,並將該聲明送交處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