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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3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3條

第3條

有關驗船師對船舶進行換證檢驗後,如信納該船舶的設備、系統、裝置、布置及材料均符合適用規定,則須作出一份表明其信納該事的檢驗聲明,並將該聲明送交處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關於指明證書的檢驗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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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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