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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第2條

有關驗船師對船舶進行中期檢驗後,如信納該船舶的設備及布置均 —— (a) 符合適用規定;及 (b) 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則該驗船師須在有關證書上,作出表明該事的簽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關於指明證書的檢驗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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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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