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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4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4條

第4條

有關驗船師對船舶進行年度檢驗後,如信納該船舶的設備、系統、裝置、布置及材料 —— (a) 均按照適用規定獲維修保養;及 (b) 就擬藉該船舶提供的服務而言,均保持令人滿意的狀態, 則該驗船師須在有關證書上,作出表明該事的簽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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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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