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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6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6條

第6條

在本條中 —— (a) 就領有有效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的船舶而言,指《附則VI》第3章的規定;及 (b) 就領有有效的香港防止空氣污染證書的船舶而言,指第3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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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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