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某駁船已獲發出無人非自航駁船國際防止空氣污染免除證書,處長可藉向該駁船的船東發出書面通知,規定在該通知指明的合理限期內,由政府驗船師對該駁船進行附加檢驗。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如某駁船已獲發出無人非自航駁船國際防止空氣污染免除證書,處長可藉向該駁船的船東發出書面通知,規定在該通知指明的合理限期內,由政府驗船師對該駁船進行附加檢驗。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