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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第2條

(如《附則VI》列明該船舶所屬的船舶類型的參考線值及折減系數)該船舶的達到的能效設計指數,是小於或等於該船舶的要求的能效設計指數,而計算該要求的能效設計指數,是按照《附則VI》所指明適用於該船舶的參考線值及折減系數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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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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