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該船舶屬5 000總噸或以上,並屬《附則VI》第26.3條提述的其中一類船舶)有關《管理計劃》已包括《附則VI》第26.3.1條列明的資料。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4條
(如該船舶屬5 000總噸或以上,並屬《附則VI》第26.3條提述的其中一類船舶)有關《管理計劃》已包括《附則VI》第26.3.1條列明的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