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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3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3條

第3條

有關事項是 —— (a) (如有關船舶屬《附則VI》第22條提述的其中一類船舶)已為該船舶計算達到的能效設計指數; (b) (如《附則VI》列明該船舶所屬的船舶類型的參考線值及折減系數)該船舶的達到的能效設計指數,是小於或等於該船舶的要求的能效設計指數,而計算該要求的能效設計指數,是按照《附則VI》所指明適用於該船舶的參考線值及折減系數進行的; (baa) (如該船舶屬《附則VI》第23條提述的其中一類船舶)已為該船舶計算現有船舶達到的能效指數; (baab) (如該船舶的附加檢驗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後進行,以及《附則VI》列明該船舶所屬的船舶類型的參考線值及折減系數)該船舶的現有船舶達到的能效指數,是小於或等於該船舶的現有船舶要求的能效指數,而計算該現有船舶要求的能效指數,是按照《附則VI》所指明適用於該船舶的參考線值及折減系數進行的; (ba) (如該船舶屬5 000總噸或以上,而有關重大改動影響該船舶的數據收集方法或報告程序)已適當修改第30條規定須存放在該船舶上的《船舶能效管理計劃》(《管理計劃》),以反映該項改動; (c) 上述《管理計劃》已放置在該船舶上;及 (d) (如該船舶屬5 000總噸或以上,並屬《附則VI》第26.3條提述的其中一類船舶)有關《管理計劃》已包括《附則VI》第26.3.1條列明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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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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