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5 000總噸或以上並行駛國際航程的船舶(非第4章船舶除外)的船東及船長,須 —— (a) 在船上存放在過去5年內就該船舶發出的所有遵行規定證明(耗油報告及營運碳強度);及 (b) 在所有合理時間,將該等證明提供予政府驗船師查閱。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4條
5 000總噸或以上並行駛國際航程的船舶(非第4章船舶除外)的船東及船長,須 —— (a) 在船上存放在過去5年內就該船舶發出的所有遵行規定證明(耗油報告及營運碳強度);及 (b) 在所有合理時間,將該等證明提供予政府驗船師查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