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本地供應商交付任何氣體燃料,以供在400總噸或以上的船舶上用於燃燒,該供應商須記錄該等氣體燃料的含硫量。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凡本地供應商交付任何氣體燃料,以供在400總噸或以上的船舶上用於燃燒,該供應商須記錄該等氣體燃料的含硫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