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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5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5條

第5條

如船舶的船東、船長或營運者因為其他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犯了本條所訂罪行,或若非第(4)款的實施便會犯了本條所訂罪行,則該其他人亦屬犯該罪行,而不論是否有法律程序針對該船東、船長或營運者提出,該其他人均可被控以該罪行和被裁定犯該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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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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