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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第2條

政府驗船師可在任何合理時間 —— (a) 登上在香港水域內的船舶;及 (b) 帶同協助該驗船師所需要的其他人及設備或物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政府驗船師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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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