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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7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7條

第7條

在收到第(6)款所指的通知後,有關船舶的船東及船長須立即將有關的證書交付處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政府驗船師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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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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