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遵照《附則VI》,在就該船舶發出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或國際能效證書上,作出簽註。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遵照《附則VI》,在就該船舶發出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或國際能效證書上,作出簽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