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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1條

第1條

處長可應任何公約國的要求 —— (a) 安排根據第5部,對香港水域內的非香港船舶進行檢驗,猶如該船舶是香港船舶一樣;及 (b) 作出以下事情 —— (i) 根據第4部,就該船舶發出IAPP證書或IEE證書,猶如該船舶是香港船舶一樣;或 (ii) 遵照《附則VI》,在就該船舶發出的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或國際能效證書上,作出簽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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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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