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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第2條

第2條

然而,如某非香港船舶有權懸掛某並非公約國的國家的旗幟,則不得根據第(1)(b)(i)款,就該船舶發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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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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