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須繳付分擔款項的人 —— (a) 在有關油類是正在進口的情況下,是其進口商;及 (b) 在其他情況下,是有關油類的接收人。
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 第4條
須繳付分擔款項的人 —— (a) 在有關油類是正在進口的情況下,是其進口商;及 (b) 在其他情況下,是有關油類的接收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