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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 第4條

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 第4條

第4條

須繳付分擔款項的人 —— (a) 在有關油類是正在進口的情況下,是其進口商;及 (b) 在其他情況下,是有關油類的接收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國際油污賠償基金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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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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