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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註冊)條例 第51條

商船(註冊)條例 第51條

船東將船舶脫手的權力

第51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以及除註冊紀錄冊所示歸於他人的權利與權力外,註冊船舶的船東有全權將該船舶脫手,並就該宗脫手發出有效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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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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